| 零陵区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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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8-29 17:19 文章来源:区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现代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新兴的复合型生产性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现代物流业对于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降低物流成本,加快新型工业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培育发展物流企业,加快物流项目建设,促进全区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湘发[2007]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07]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主导和“政府引导、企业运作、规范市场、配套环境”的发展方针,依托零陵区的比较优势,结合市、区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以物流政策平台为支撑,以发展现代物流企业为重点,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分步骤建设现代物流产业。积极招商引资和引导民间投入,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整合现有物流资源,加快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变。加快与“珠三角”、“东盟”地区在政策体系和服务规范上的全面对接,促进现代物流产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使物流产业成为零陵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产业布局
以市场物流为基础,区域物流为重点,对传统的物流设施和企业进行提升、整合。在日升大道两侧、火车南站附近及衡昆、永邵、永连公路汇聚区,规划新建一批多功能、多层次、集散功能强、辐射范围广的现代物流产业园和专业物流中心、配送中心。
三、目标任务
1.到2010年,基本建立与全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使全区物流业社会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用五年时间着力培育3-5家年营业额过亿元的现代物流骨干企业,带动发展一批中小型物流企业,初步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物流服务体系,使流通领域物流总额稳定增长,物流费用占GDP的比率逐年下降,连锁企业的配送能力逐年提高,为生产和消费提供较好的物流环境。
四、工作措施
(一)设立重点物流项目和企业
1.重点物流项目:区规划的物流基地;列入重点建设的大型专业配送中心和批发市场;公共保税仓库、监管堆场、公共货柜车查验场、铁路国际集装箱货物、口岸作业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2.重点物流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传统运输、仓储、货代经过改制资产重组整合向现代物流转型的企业;大型连锁经营、快件物流企业。
3.重点物流项目及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区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全区产业布局调整的需要每年进行资格确认。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放宽注册登记条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物流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条件。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可持总部出具的批准文件,直接到我区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危险品等特种货物的运输代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简化项目审批。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新建物流企业集团在申报核准制项目时,可按项目审批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
3.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物流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确定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予以核准。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办理专项许可。
4.放宽投资领域。凡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物流服务领域均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均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外来资本和民间资本兴办现代物流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的物流企业进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享受企业法人同等优惠待遇。
(三)加大政策扶持
在我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
1.资金扶持政策
(1)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政府性投资和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公共资源性物流项目、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等的投资建设。
(2)今后五年,对重点物流企业的物流基地、配送中心、信息系统建设及物流装备的升级改造项目,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建立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物流项目的奖励基金。
2.用地扶持政策
(1)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的用地,给予重点保障,优先供地、优先审批,其土地出让价格按征地成本价(含征收、报批、拆迁、平整等费用)供给;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用地,其土地出让价格以征地成本价为基数再优惠10%供给。
(2)土地供给方式:物流企业一般按投资密度60万元/亩的标准,在国家工业用地最低标准限价内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可任意选择以下三种供地方式之一:(1)零地价提供土地:由区工业发展投资公司按合同约定零地价提供土地给投资商兴办企业,自企业建成投产后累计上缴各项税收每亩达到40万元,区工业发展投资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证书交与企业。到第10年止,企业累计上缴各项税收达不到述标准,其差额部分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土地价格须用现金补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补足后,区工业发展投资公司方可将土地使用权证书交与企业。(2)土地出让金先交后奖:投资商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工业园区土地价格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园区以外的土地价格另行协商),在企业投产后的三年内,每亩年纳税6万元以上,区财政按企业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同等金额奖励企业;每亩年纳税4-5万元的,区财政按企业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的80%奖励企业;每亩年纳税3-4万元的,区财政按企业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的50%奖励企业;每亩年纳税2-3万元的,区财政按企业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的30%奖励企业;每亩年纳税2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3)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投资商自愿购买土地的(工业园区土地价格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自投产之日起,如能如期达到合同规定的产值、税收,其土地出让金可按10年分期付清,如连续三年达不到合同规定产值、税收的,应按国家现行规定工业土地价格一次性补足土地出让金。
(3)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也可以以租赁的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租赁未平整土地,按每年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土地收益金;租赁已平整的土地,按每年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收取土地收益金。若要获取所租赁土地使用权,可按本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其原交纳的收益金不可抵土地出让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利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并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与物流企业入股、联营,发展现代物流业。
(4)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在供地方面实行“一事一议”,按照零发[2008]11号文件附件《关于〈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执行。“一事一议”的内容以招商合同的方式确定。
(5)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限动工建设。1年内未动工建设的由区国土局收取土地闲置费,2年内主体工程不动工建设的由区国土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新办企业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投资额度,不按用地指标计划建设,其多占用的土地一律按同类企业用地现行出让价格标准补交出让金。
(6)已建项目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闭,其土地转让时,政府可优先安排用于其他重点物流项目或依法收回土地。
3.税收扶持政策
(1)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取低限征收,具体管理办法参照零发[2008]11号文件执行。凡设在我区境内的物流企业,在2010年以前,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参与公铁分流的公路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物流园区内的企业,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后减半征收3年。
(2)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本区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领导下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事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3)物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等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进口设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所需国产设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4)对工商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成立的物流企业,或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与外部物流企业整合、重组成立的企业,凡企业内部重组涉及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缴相关收费。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的上下级部门间实行“一家查帐,多家认可”的办法,避免重复检查。
(5)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6)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规费扶持政策
(1)对已登记注册的物流企业免收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外的其他规费,有偿服务费按现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办证工本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最低标准收取。企业仓库、厂房、宿舍及其它附属建筑物办理规划、报建、消防、质检、环保、施工许可证、房产证等实行亮证收费,并按政策规定最低标准的40%收取。
(2)凡登记注册的现代物流企业所拥有的集装箱专用车辆、大件运输车辆、冷藏运输车辆、专用配送车辆的养路费和运管费按省市有关政策的最优标准收取。
(3)企业使用的水费按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下调30%收取。电费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收取。企业在符合供水、供电规范并经验证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自行安装企业内部的水电设施,有关部门不再收取管理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4)对物流企业实行“一站式”年检,免收定价许可证年检费、工商、税务登记年检验证费、劳动用工年检证照费、外来人口暂住证费。
5.提供交通便利
1.鼓励物流企业开展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做好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鼓励工业企业产品进行集装箱化包装运输,改进包装方式,提高竞争力。
(2)优化城市配送车辆的交通管理。经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物流企业的专用运输车辆,公安交警部门要制定便于市区通行和停靠的具体措施,以提高物流配送效率。
6.建设公共物流信息平台
加强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采取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方式,鼓励有实力的信息技术企业投资建设物流信息公共平台,并在前期对信息平台运行予以扶持;引导工商企业特别是物流企业加入公共信息平台;分步实施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工商企业、交通、银行等网络衔接,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物流信息网络系统化。
(四)优化发展环境
1.规范收费管理。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各种行政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和罚款项目,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严禁对物流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评比。
2.对重点物流企业实行全程代理,一条龙服务”。新审批的企业在资料、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属区内审批权限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好证照,对拒办、拖办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从严查处。属省、市审批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好申报手续,协助上报办理审批。
3.规范市场秩序。对现代物流园内的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按零发[2008]11号文件实行“十不准”管理规定。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欺行霸市、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维护物流市场秩序,为物流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五)严格绩效考核
1.建立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对落户我区的重点物流企业,指定一名副处级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对口联系,及时了解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处理企业与外部的矛盾和纠纷。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和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查,年终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责任落实好,且按进度完成当年投资额的,对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反之,追究其责任。
2.制定奖励激励措施。
(1)、目标管理奖:全区各单位引进的符合考核范围的物流项目按实际到位国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奖励。
(2)、中介人奖。①对引进国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的物流项目,在项目如期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中介人奖励。②引进项目达到以上投资规模的,按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实现入库税收区级所得部分的5%给予奖励。
(六)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经委、发改委、商务局、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现代物流业的布局规划、综合协调、宏观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区商务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2.区商务、交通、经委、规划等物流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抓好物流产业规划、园区规划、产业政策、招商引资、协调服务、举报投诉等方面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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