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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规定
2007-09-19 14:29  文章来源:零陵区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中共永州市零陵区委员会文件

 

 

                                                   

零发〔200717

 

 

中共永州市零陵区委员会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广大客商来我区投资兴办工业,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准入条件

1.投资商来我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可以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以外的任何行业、项目、商品和服务,自主确定经营方式。

2.投资商在我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其中厂房及配套设施投入不低于70%)的工业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本规定不适用小水电企业、高危工业企业及利用我区不可再生资源进行开采和粗加工的工业企业(特别规定的除外)。

3.新落户零陵工业园(萍洲工业区和珠山工业区构成零陵工业园)的企业,必须是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其中厂房及配套设施投入不低于70%)的工业企业(经省或省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除外)。

4.新落户珠山工业区的锰加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行业准入条件。

二、供地政策

在我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5.投资工业企业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成交价不得低于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的我区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

6.投资工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行业用地标准提供生产经营用地。一般按每8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用地1亩的标准供地。

7.凡来我区投资下列工业企业,在供地方面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议”内容以招商合同的形式确定。

①世界500强、国内2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上市公司,经省或省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以及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企业。

②落户零陵工业园、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其中厂房及配套设施投入不低于70%)的工业企业。

③在工业园区投资开发工业小区的企业。

④新办以电解金属锰、硅锰合金等锰初级加工产品为原料的深加工企业。

8.零陵工业园新办企业的用地、建设,必须服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工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详细规划(具体指标在合同中确定)。

9.新办企业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投资额度、建设密度,不按用地指标计划建设,其多占用的土地按工业用地现行出让价标准补交出让金。自合同签订之时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不投资建设的,政府退还企业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收回土地;超过两年不投资建设的,其土地由政府依法依规无偿收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其建设期限以合同约定为准。

10.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其土地使用权、兴建的厂房和生活设施可自用,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从事其他合法经济活动。

11.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续使用。

(二)国有土地租赁

12.租赁未平整土地,按每年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土地收益金。

13.租赁已平整土地,按每年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收取土地收益金。

14.租赁土地的企业,若要获取所租赁土地使用权,可按本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其原交纳的收益金可抵土地出让金。

三、奖励政策

凡在零陵区投资新办的各类工业企业(对我区不可再生资源进行开采和初加工的企业除外),企业如期投产后达到合同约定产值、税收的,除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税收奖励和费用优惠(以最高的为准,不重复享受):

(一)税收优惠

15.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依国家现行分税制计算,下同)同等金额的50%,由财政给予奖励。

16.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同等金额,由财政给予奖励;第4-5年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同等金额的50%,由财政给予奖励。

17.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18.凡在我区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锰加工企业,根据企业的产品技术含量、产量和实交税金,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实行“一事一议”。

19.经省或省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5年按其所缴纳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同等金额,由财政给予奖励。

20.凡新办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的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其它成本费可在税前列支。现有企业按产业政策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的费用,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费用优惠

21.在零陵工业园投资的企业,免收一切属区级部门留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收费。

22.在零陵工业园以外的地方投资兴办的企业,除上缴市以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属区级部门留用的行政事业收费全免,只收取工本费;企业厂房、宿舍及其它附属建筑物办理规划、报建、消防、质检、环保、施工许可证、房产证等手续以及规划图纸测量设计费、建筑图纸设计费、地籍测绘费等实行亮证收费,并按政策规定最低标准的40%收取。

23.投资企业在符合供水、供电规范并经验证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自行安装厂内的水电设施,有关部门不再收取管理费。

24.对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年检,免收定价许可证年检费,工商、税务登记年检验证费,劳动用工年检证照费,外来人口暂住证费。

25.在工业园落户的企业,电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同类电价最低标准收取;使用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水费按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下调40%收取。

四、服务管理

26.零陵工业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园区检查,必须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园区管委会同意。

27.简化办事程序,严格限时办结。凡具有行政审批和收费职能的部门一律安排专业人员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并严格执行统一受理、集中审批(核准备案)、一个窗口收费等制度。区投资商服务中心在接到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其中厂房及配套设施投入不低于70%)的工业企业要求服务的申请后,全程代理,实行“一条龙”服务,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和办结。凡符合我区鼓励投资导向和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资料齐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新审批的企业,属区内审批权限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好证照。对拒办、拖办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从严查处。

28.区物价局、区监察局按政策审定、监制收费公示牌,并在区投资商服务中心公示。投资企业对税外负担费用提出书面申请,3天内由区投资商服务中心核定对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数额,并制作统一的收费登记卡发给投资者。对收费登记卡以外的费用,投资者有权拒付。

29.对投资工业企业及投资者发给《企业保护卡》(红卡)和《投资身份卡》(绿卡),投资者凭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投资额大,依法经营且对我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客商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30.凡拟落户零陵的投资工业企业,一律由项目引进单位将初步洽谈情况报分管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的区级领导,并由分管区级领导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就投资企业区位安排、投资规模、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等合同条款与投资商进行具体洽谈,其合同报区政府审定。

31.区投资商服务中心、工业园管委会协助投资企业办理以下事项:

①在投资者资料齐备、手续俱全的情况下,为投资企业办理开业申报、立项、验资、领取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图章雕刻及证照年检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②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招投标、房屋产权等证件和手续。

③协助安装企业内部水、电、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设施。

④协助办理产品出口所需的各种许可文件及报批手续。

⑤协助投资企业招聘所需的各类人才。

⑥监督执行有关规定。

其中:第①项由区投资商服务中心协办,第②至⑥项由工业园管委会协办。

32.对投资企业和零陵工业园,实行 “十不准”管理规定,即: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委、区政府同意,不准到投资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必须检查的,须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并到区优化办办理检查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投资企业乱摊派或变相摊派,乱要赞助、损赠或以不正当理由占用企业产品。

③公安干警未经区公安局长批准,不准对投资企业以及企业投资者的居室进行治安检查。

④投资企业的车辆没有严重违规违章行为的,交警、交通、城管、征稽等部门只进行纠章,不准扣证、扣车、罚款。

⑤水、电供应部门未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不准对投资企业非正常停水、停电。

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投资企业及投资者本人打击报复、恶意刁难、敲诈勒索、吃拿卡要。

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不准擅自查封投资企业的财产、帐目和吊销营业执照。

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园区企业强买强卖生产、生活资料和原材料,干扰、破坏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强行推荐和介绍人员进投资企业就业。

⑩不准强制投资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办证、接受指定性服务从中牟利或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项目引进单位要竭诚为落户零陵的工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干扰企业投资的人和事,一律从严查处。

五、其他优惠政策

33.对一次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投资者要求,可安排其一名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到我区事业单位就业。

34.依法保护投资客商及其企业的一切合法权益。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范围、产品价格、资金筹措、财务收支、分配形式、职工聘用与辞退,均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在人、财、物和产、供、销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35.客商在我区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知识产权,可依法转让或继承,其合法利润、收入及清算后的资产,可依法转移到外地。

36.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投资者的子女可在全区范围内任选一所区属学校就学,享受本区城区居民同等待遇。

37.凡在我区投资500万元以上兴办工业企业的客商,区政府为投资企业的工作和生活用车办理车辆免费通行证,其车辆在区内通行,可免收过桥过路费用。

六、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38.本规定所定有关政策与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关于《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

 

中共永州市零陵区委员会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2007918

 

(此件发至乡镇、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省、市驻区相关单位、福田茶场)


关于《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兴办工业的

若干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

 

第二款“供地政策”第7条:凡来我区投资的下列工业企业,在供地方面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议”内容以招商合同的形式确定。

1.“一事一议”的企业范围:

①世界500强、国内2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上市公司,经省或省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以及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企业。

②落户零陵工业园、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其中厂房及配套设施投入不低于70%)的工业企业。

③“在工业园区投资开发工业小区的企业”,合同中应确定投资商负责该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管理服务等,总投资必须在1亿元以上、引进企业10家以上。

④新办以电解金属锰、硅锰合金等锰初级加工产品为原料的深加工企业,且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

2、土地供给方式

上述工业企业的投资强度80万元/亩以上,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0.5以上,可任意选择以下一种供地方式:

1)以土地入股合作办企业。零陵工业园的企业,区工业发展投资公司在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土地入股,合作办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现行国家规定我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每亩13.6万元计算)。自企业建成投产后一年,区工业发展投资公司以原价一次性退股,不参与分红。一般性工业企业(落户零陵工业园以外的经省及省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此规定),企业投产后,每亩年纳税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区工业发展投资公司应退股金100%奖励给企业;45万元(含4万元)的,应退股金80%奖励给企业;34万元(含3万元)的,应退股金50%奖励给企业;23万元的(含2万元),应退股金奖励30%给企业;2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经确定加工贸易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投产后,每亩年纳税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区工业发展投资公司应退股金100%奖励给企业;12万元(含1万元)的,区工业发展投资公司应退股金50%奖励给企业;1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

落户零陵工业园外的工业企业,区工业发展投资公司以土地出让金入股,不参与分红。自投产之日起,企业如期达到合同规定的产值、税收的,分30年退完股金;达不到的,一次性退完股金。

2)土地出让金先交后奖。落户零陵工业园的企业,在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原则上按现行国家规定我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每亩13.6万元计算)。一般性工业企业(落户零陵工业园以外的经省及省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此规定),企业投产后,每亩年纳税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土地出让金100%奖励给企业;45万元(含4万元)的,土地出让金80%奖励给企业;34万元(含3万元)的,土地出让金50%奖励给企业,23万元(含2万元)的,土地出让金30%奖励给企业;2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经确定加工贸易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投产后,每亩年纳税2万元以上(2万元)的,土地出让金100%奖励给企业;12万元(含1万元)的,土地出让金50%奖励给企业;1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

3)土地出让金分期付款。区工业发展投资公司在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给企业供地。如果投资商自愿按现行国家规定我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每亩13.6万元的标准购买土地的,落户零陵工业园的企业可按50年分期付清,落户零陵工业园以外的企业按30年分期付清。自投产之日起,企业如期达到合同的规定产值、税收,按年度交纳土地出让金;达不到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我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每亩13.6万元的标准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

4)土地出让金以税收抵交。区工业发展投资公司在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给企业供地。企业可以以所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抵交土地出让金(原则上按现行国家规定我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每亩13.6万元计算)。自投产之日起,落户零陵工业园的企业必须在10年内分年度按比例将土地出让金以税收抵交结清,落户零陵工业园以外的企业必须在5年内抵交结清。每年抵交不清部分,企业一次性付清。

第三款“奖励政策”第17条:投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因为此类项目投资额度大、带动作用明显,税收奖励可实行一企一策、量身定做。所纳税收应在项目洽谈中另行约定,按核定方式交纳。原则上,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年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前5年按企业所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同等金额,由财政给予奖励。。

第三款“奖励政策”第18条:凡在我区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锰加工企业,根据企业的产品技术含量、产量和实交税金,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实行“一事一议”

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关于规范涉锰税费征管的办法》执行。

 

 

 

 

 

 

 

 

 

 

 

主题词经济工作  工业政策  投资  规定   

 中共永州市零陵区委办公室        2007年9月18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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