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鼓励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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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17 11:19 文章来源:零陵区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零发〔2009〕10号
中共永州市零陵区委员会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若干规定
(2009年5月27日)
为推动零陵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打造更好、更优的承接载体和投资平台,进一步加快承接沿海产业转移步伐,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地点及规模
在零陵工业园河西工业区工业大道以西、322国道以北交叉处,前期安排150亩土地,规划建设10万m2标准厂房,用于承接沿海电子信息、纺织、服装、制鞋等生产、加工贸易类企业落户。
二、投资人及合作方式
鼓励企业法人、自然人(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职员工)、单位、团体独资或与他人合股建设标准厂房;鼓励农村村组集体以土地入股方式参与建设。
三、建设模式及标准
标准厂房建设要遵循成片开发的原则,并按零陵工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厂房设计图施工建设,不得调整和更改。原则上厂房要求为混凝土框架结构且建设2层以上(含2层),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50%以上。
四、供地方式及期限
标准厂房用地由零陵工业园“三通”(按园区控规要求)建设后,先按1.5万元/亩交纳履约保证金,差额部分可先由企业上缴区财政,再由区财政返还企业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性质为工业出让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
五、优惠政策
1.标准厂房建设享受《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规定》(零发[2008]11号)文件的有关优惠政策;
2.出租标准厂房租金收入缴纳税收区级所得部分3年内全部返还给投资者;
3.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厂房用途的情况下,允许对标准厂房的房产、土地进行转让(或抵押)、出售。若改变用地性质和厂房用途必须经区政府批准,按改变当时的综合用地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
4.厂房建设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由工业园统一代办,土地使用证在投资者交付土地出让金及提供相关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办好(土地使用证暂由工业园协议代管,在完成厂房固定资产投入的50%时交给投资者),房产证在厂房竣工验收备案后60个工作日内办好。
六、财政扶持政策
1.凡在2010年3月31日前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厂房,按100元/m2给予投资者奖励补贴(配套宿舍、食堂不予补贴),2010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合格的减半补贴,逾期不予补贴;
2.标准厂房用地的土地报批费用由区财政负责;
3.厂房规划设计和施工图由区建设局免费提供;
4.组织银企合作,纳入零陵工业园银企合作范围。
七、投资回报方式
厂房建成后,投资者可以转让或出租厂房收回投资成本。投资者还可招商引进企业承租厂房,享受中介人奖励,同时,还享受承租企业缴纳税收的奖励(具体按零发[2008]11号文件奖励,不再奖励承租企业)。
八、参与建设要求
1.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参与,投资者的确定以报名并全额交付履约保证金的为准,标准厂房用地的选择以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先后顺序为准,先交先选。
2.厂房建设必须在合同(工业园与投资者签订)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建设,否则工业园有权单方面注销土地使用证,不计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无偿收回地上附着物。
3.对不按工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厂房施工图建设的,区政府不予补贴;建设的标准厂房达不到技术指标的,按当时工业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4.对验收不合格的标准厂房,由投资者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标准厂房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标准厂房用途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
5.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的标准厂房,由投资者在3个月内建设完工,3个月内仍未建成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
九、奖励措施
1.对引进投资商进行标准厂房建设的中介人,按厂房面积2元/ ㎡的标准给予奖励。
2.区直单位及乡镇办事处引进投资商建设标准厂房的,按当年完成的固定资产投入纳入该单位当年招商引资任务数的计算。
中共永州市零陵区委员会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200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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